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如何体现政治性

发布时间:2017-03-24 07:30:36   来源:丽江市纪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作为纪律审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纪审理工作,必须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在审核内容、审理程序、规范处分决定宣布、检查执行情况落实等项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等一系列精神,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

党内审查体现政治性

执纪审理要不断强化执纪观念,转变工作理念,抓住纪律审查重点,突出执纪审理特点,把工作重点从“审违法”向“核违纪”转变,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在审理既违法又违纪的案件问题上,不纠缠于全面查透,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对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上,不片面追求案件审核数额的大小、案件处理档次的轻重,而是着眼于把违纪事实审清认准,尽快作出党纪处理,提高审理违纪问题的效率,确保抓早抓小、违纪必究,充分体现执纪审理工作的纪律性和政治性,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提前介入体现政治性

执纪审理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要引导、督促纪检监察室执纪围着纪律转、体现政治性,围绕“执纪”这一中心任务,认真审核违纪证据材料、执纪程序情况,从程序、手续、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引导纪检监察室在案件调查方向的确定、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等工作上冲着纪律去。

审理方式体现政治性

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工作职能作用,将具体个案审理放在本地的政治生态中、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当作严肃的政治工作来对待。一是不断改进完善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主要违纪事实”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最后一部分“主要违纪事实”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二是丰富和拓展处分决定宣布、回访教育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扎实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处分决定落实效果,帮助纠正部分党员干部对纪律认识的偏差,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仅贪污贿赂的“烂树”要拔除,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顾组织原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的“病树”、“歪树”也要治疗、扶正,努力使每名党员干部都能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丽江市纪委  木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