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3-08 07:37:29   来源:曲靖市纪委

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对各级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上进行执纪监督;各级党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深化落实“八项规定”,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监督的主动性,各级党委增强了受监督的自觉性,但仍有部分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上流于形式,没有将“两个”责任认真履行到位。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原因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党委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只要抓好业务工作这个硬指标就行了,只要自己不违纪违规,至于其他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是否廉洁、有无违纪违纪行为与己无关,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党委(组)监管职能弱化,单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突出。部分党委和党政领导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流于形式,无督促检查、无考核考查、无责任追究、无保障机制等,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在监管上存在漏洞,让一些人心存侥幸,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上更是瞻前顾后,怕得罪人。

(三)规章制度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单位制度过于笼统,责任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具体,没有细化和量化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衔接、不配套,一些新问题无法对照落实处理,难以操作;或规章制度脱离实际和岗位特点,存在空、大现象,缺乏可操作性。

二、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的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不抓作风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理念,定期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的作风状况,常研究、常部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做到守土有责。

(二)改革体制机制,严格责任划分。改革原有规章制度中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过时部分,用量化指标替代宽泛指标。一是根据单位人员制定实施细则,做到定岗定人定责,明确奖罚标准;二是对单位党委(组)应履行的责任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各类情形明确处罚标准;三是推进纪律检查机制体制改革和创新,为执纪监督的履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样,对履行监督不力的责任人员明确处罚标准。形成具体规范的体制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执纪监督和惩戒问责,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查处;从发现问题着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落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充分发挥问责追究、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刘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