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巡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1-28 09:01:52   来源:昭通市纪委

巡察是巡视工作向市、县延伸的有效方式,也是巡视监督全覆盖的创新之举。自省委作出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以来,绥江县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首轮巡察工作结束后,绥江县纪委在巡察工作中获得了一些启示和经验。

一、几点启示

(一)巡察工作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有力抓手。目前,中央和省一级巡视的范围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县级以下存在着空白。因而,在县级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乡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下属单位或重点岗位负责人进行巡察监督,是巡视工作在县级以下层面的延伸,是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党内监督方式的有益探索,为补齐巡视监督短板和促进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抓手,它能够主动发现和纠正县、镇、村三级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倒逼基层党风廉政规范化建设。就我县第一轮巡察情况来看,通过对县卫计局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巡察,有力促进了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工作人员更加尽职尽责。

(二)巡察工作应凸显组织架构高度。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是县级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必须提高巡察工作的组织程度,提升其权威性。要坚持县级党委统一部署,统筹纪检、组织、审计、公检法等各方力量,高标准设立巡察工作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巡察工作,既要强化被巡察单位纪律意识,督促自觉接受巡察组监督,也要严明巡察组自身工作纪律,规范监督履职行为。通过实践来看,一方面,唯有这样,才能使被巡察单位充分认识到这是县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促进他们自觉、主动接受巡察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政法等系统挑选党性原则强、作风公道正派、敢担当善作为的巡察工作人员,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选优配强巡察工作力量,通过深挖细查,及时发现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才能真正用好巡视巡察这把“利剑”,发挥好震慑作用。在第一轮巡察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五人小组”统筹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强化对巡察组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先后5次深入各组检查指导工作,并在通讯、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了充分保障。

(三)巡察工作需形成常态机制。巡察工作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的成效,关键一点就是要建章立制并形成常态工作机制。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巡视巡察全覆盖要求,及时出台相关的办法、方案和工作规划,着力规范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巡察内容、巡察程序等事项,通过建立同纪检、组织、公检法、信访、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等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印证式、点穴式、调研式等方式,用好“望、闻、问、切”等工作方法,在监督内容上突出“六项纪律”,严格对照违反“六项纪律”主要问题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找突破,才能确保巡察取得实效。在第一轮巡察中,我们就先后向审计、信访、公检法、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发函15份,征求到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和意见72条,为各巡察组有的放矢进一步做好深挖细查工作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

二、存在问题

(一)巡察机构编制亟待解决。虽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巡察机构为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并设在同级纪委,但要求在现有总编制范围内统筹解决。就我们绥江而言,全县总的编制较少,抽调人员充实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比较困难,因而,我县的巡察办还未单独设立,仍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的1名同志兼职负责日常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顺利推进。所以,建议上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县级巡察机构的编制数量;同时,上级应尽快下达我们县级巡察机构的编制人数,并针对县级巡察组工作人员是每轮巡察临时挑选组成的实际情况,上级可统一规定在县级可常设1—2个固定的巡察组,以确保巡察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从而避免开展一轮巡察工作并熟悉掌握巡察业务后又没有再次负责下一轮巡察而导致投入太多的人员培训精力。

(二)巡察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从我县第一轮巡察情况来看,由于是首次开展工作,加之举办业务培训的时间较短,大多数巡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存在短板,突出表现在对一些问题的分类、定性等方面把握不够精准,还有个别巡察工作人员担当意识不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得罪人或都是熟人抹不开面子等情况;同时,工作方式方法也还较单一,特别是开展延伸巡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都仅限于从谈话、信访、审计等渠道来发现问题,从而导致发现问题线索渠道单一,所形成的巡察报告质量也不高。

(三)巡察工作重点把握不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巡视巡察规定精神,开展巡察要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紧抓“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做到“三个突出”(突出关键少数、突出政治纪律、突出标本兼治)。但从我县第一轮巡察实际来看,我们在巡察重点把握上还不够精准,个别巡察组只是机械地照搬照套,没有与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没有把执法权和审批权集中、资金和项目聚集、服务和管理混乱、与民生事项联系紧密、群众反映突出的岗位、部门和人员作为重点对象。

(四)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在开展驻点巡察前,虽然我们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张贴巡察公告等方式,切实加强了对巡察工作的宣传报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各界和普通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都不高,公布的举报电话基本上没有接到群众的来电,也很少有群众主动上门反映问题,他们都抱有一种观望的心态;同时,在开展个别谈话中,绝大多数同志都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不愿得罪人思想严重,这些都给我们发现问题带来了严峻挑战。所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打好巡察第一枪,并充分运用好巡察成果,用取得的显著成效来赢得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开展县级巡察工作应把握的关键环节

(一)处理好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的关系。当前,有一种认识误区,那就是把巡察工作当成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本职工作任务,认为这是纪委的事。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巡察是政治巡察,是党委的事,是党风建设方面的事,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区分开来,或者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县级党委巡察主要是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利剑高悬、发挥震慑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则是根据移交的巡察结果,对发现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依据党纪条规进行调查处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着力消除认识误区,及时督促被巡察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全力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督促领导干部发挥好监督作用和带头示范作用,自觉主动向巡察组反映实际问题。

(二)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原则。县级巡察的重点是前移监督关口,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因此,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被动查处为主动帮助整改,以掌握党内监督的主动权。所以,巡察中,我们要进一步拓宽线索受理渠道,通过听、测、谈、访、查、看等手段,采取信访受理、民意测评、座谈了解、财务审计、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收集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以及“四风”方面等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毛病”早发现早治疗,防止“小病”不治酿成“大病”,为县委掌握下级党委(党组)“健康状况”提供参考;同时,要坚持从严快查原则,充分发挥好巡察“利剑”的震慑作用。

(三)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巡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有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就是渎职”的理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巡察方式和手段,针对基层熟人社会、宗族势力、人情困扰等实际问题,通过灵活运用交叉巡察、专项巡察、延伸巡察等方式,破解关系网、说情风的干扰。特别是就我们县级而言,说情风、关系网是巡察顺利开展的绊脚石,建议市级可通过采取县区交叉巡察方式来加以破解。同时,要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到群众当中,真正做到开门纳谏,着力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注重保护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消除他们的顾虑,以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巡察工作的积极性。工作实践中,我们既要深入被巡察单位服务的群众中进行走访座谈了解,也要深入其管理对象或下属单位进行访谈了解,着力在拓宽问题线索渠道上下功夫。

(四)着力强化巡察结果运用。巡察成败关键在成果运用。要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就要围绕巡察成果运用最大化来着力加强,也就是要及时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将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评价情况,也作为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充分听取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以彰显巡察利剑作用,达到持续震慑效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巡察成果的运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巡察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特别是对整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的,要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五)切实提高巡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巡察工作对我们县级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需要有一支立场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巡察干部队伍。所以,我们必须夯实巡察干部队伍这个基础,严格把好巡察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标准、严格选配、严格培训、严格准入,从严管理,注重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才能确保高质量完成巡察工作任务。同时,上级应加大对我们基层巡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以达到开拓视野、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绥江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