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管党治党“牛鼻子”,以强有力问责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今年以来,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6名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9家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石林县以《问责条例》为遵循,充分发挥问责工作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在问责条例对党组织检查、通报、改组和对党员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3+4”问责方式的基础上,设置“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道“准问责”防线,形成“3+4+2”问责体系。对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问责决定均需移送审理,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可采取直接问责调查或指定问责调查等方式,推动问责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坚持用“一案双查”强力问责,出台实施“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制度依据。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细化明确县、乡、村三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明确如何追责和问责,保障责任落实。
为了进一步压实责任,织密“问责之网”,石林县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巡视巡察等方式,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问责工作,是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等。同时,石林县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紧盯“关键少数”,通过检查考核、述廉述责、强化约谈,层层传导压力,推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责任担起来,让压力传下去。(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