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富源制定出台《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七种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方式、实施主体以及适用情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意见》规定,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方式有7种,分别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和诫勉。每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意见》明确,真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做到抓早抓小,不仅需纪委发力,还要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管理的党员干部及时掌握动态,在没有触及纪律高压线时就使其及时“红脸出汗”,严把第一道关口。《意见》明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为“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衡量违纪事实和情节、违纪人员悔改表现等因素,恰当运用上述7种方式,以达到让党员干部“红脸出汗”“除尘去垢”的疗效。
《意见》还规定,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有关材料由承办单位(部门)归档留存,并及时将适用情况记入党员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同时,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综合考核,让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在肩上、落在实处。
据悉,自《意见》实行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已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321人。其中,提醒谈话156人、批评教育105人、谈话函询24人、通报批评20人、作出书面检查12人、诫勉4人(刘云超 陈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