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印发《关于怒江州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08:26:23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正“四风”,树立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10月23日,怒江州印发《关于怒江州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禁在州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接待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严禁在工作日(含非工作日值班)早餐、午餐时饮酒;严禁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劝酒、酒后滋事、酒驾等有损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通知》明确,年内违反规定一次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违反规定两次的,进行公开通报批评;违反规定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企事业单位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金,上述三种属情节较轻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他情节严重造成违纪违法后果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禁酒要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执行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因发生违反禁酒要求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怒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