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曲靖市出台《关于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试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扎实推进作风建设。
《规定》明确,禁止饮酒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规定》界定,市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接待市外公务活动人员,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严格控制提供酒类的数量和标准;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一律不准饮酒。
对落实和监督执行的责任,《规定》也作了划分,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规定》共十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王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