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纪委《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在遇到干预监督执纪问责行为时要严辞拒绝,对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要报告备案,并视情节追究责任,把问责“利剑”对准干预监督执纪问责者。
通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遇到,打听、过问信访举报、线索管理与处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尚未公开信息的;为监督执纪对象说情、打招呼、开脱,要求为监督执纪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传递有关材料和信息以及提供特殊关照的;要求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监督执纪问责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通报沟通有关情况的;非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威胁、恐吓、利诱、诬告、陷害等方式干扰、阻挠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伤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等六种情况时,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通知要求,对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问责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对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责成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通知强调,对应当报备而不报备,或故意隐瞒干预实情的,追究案件承办人责任;接受干预人贿赂,与干预人串通作案的,案件承办人与干预人负同等责任。(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