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制定出台《丽江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工作办法》从开展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以及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中,聚焦监督执纪问责,重在刹风整纪、追责问责,不直接参与、牵头组织应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或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搞加重基层负担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办法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工作由部门自行监督检查,成立了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集中精力对部门履职、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监督再检查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分管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开展日常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报告、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制度和监督检查容错机制。主责部门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本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建立监督检查容错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运用“四种形态”予以纠错,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明确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的启动情形,市纪委监察局每年至少选择2个监督检查项目开展再监督再检查,派驻部门纪检组织负责开展好对驻在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采取重点抽查、集中检查、群众监督等方式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细化拟定方案、现场检查、专题汇报、意见反馈、督促执行等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流程。
突出抓好责任追究,促使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到位、执法问责到位。明确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同时,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中的履职行为。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对表彰奖励、干部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付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