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认真贯彻执行《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9 08:56:19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纪委关于《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近日,怒江州纪委结合实际发出通知,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规定》要求,把握其精神实质,在遇到干预监督执纪问责行为时要严辞拒绝,如实报备。

通知指出,《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给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进一步规范了领导行为,也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明纪律、监督和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知明确,对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环节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关系人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事实认定、定性处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出现涉及打探案情或干预执纪审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通知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详细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并及时进行报备;要依纪依规,不徇私情,以铁的纪律和作风保障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开展,不得违规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接受宴请和财物等。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报备工作,对应当报备而不报备,或故意隐瞒干预实情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干预人贿赂,与干预人串通作案的,与干预人负同等责任;对于其他无法记录留痕的干预形式,承办人应在《备案表》中的“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项中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线索。干预过程的报备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周盈莹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