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出台“面对面通报、一对一谈话”制度 筑牢思想防线

发布时间:2017-06-12 07:34:44   来源:曲靖市纪委

近日,会泽县为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出台《重点案件“面对面通报、一对一谈话”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案件,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局长)到案发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面对面”的会议通报,并对案发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纪委负责人进行“一对一”的提醒谈话。

《制度》明确,重点案件“面对面通报、一对一谈话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通报谈话结束后两个月内,案发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谈话提醒情况报县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确保通报和谈话取得实质性效果。

《制度》规定,重点案件的范围是:关键岗位、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受到党政纪重处分、违纪情节严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存在制度漏洞、警示教育意义较大的典型案件。“面对面通报”主要对立案审查的过程和依据,案件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涉案人员违纪违法轨迹、思想蜕变过程,发案的主客观原因,发案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整改建议六个方面进行通报。其中,涉案人员违纪违法轨迹、思想蜕变过程,发案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制度漏洞,整改建议三个方面将作为重中之重进行通报。

《制度》要求,既强调案发单位的主体责任,也强调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规定“面对面通报”会议由被通报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干部职工参加,在案发单位通报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出席会议;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案发单位主要领导要出席会议。双方领导均要在会上进行表态、承诺。

《制度》特别指出,在县纪委领导进行“一对一”的提醒谈话后,案发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要对通报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谈话提醒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形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约谈,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要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重要情况,参与谈话或者受党组织负责人委托主持谈话。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切实担负监督责任,向党组织提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的意见建议,协助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醒工作,在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中紧紧围绕“四种形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徐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