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四种形态”实践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

发布时间:2017-06-01 03:18:18   来源:大理州纪委

今年来,大理州始终把纪律当做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标尺,在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管和治,使“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常态化。

在“咬耳扯袖”中压实“两责任”。为压实“两个责任”,大理州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实行上级纪委书记与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与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廉政提醒谈话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制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集体诫勉谈话会议,对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州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市纪委书记进行诫勉。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就落实主体责任分别约谈县市和州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组织县市和州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州纪委全会和党委扩大会议上述廉述责并测评,在“红脸出汗”中压实“两个责任”。

在“约谈提醒”中常敲“警示钟”。通过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的方式常敲“警示钟”。对虽没有发现问题,但为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而开展组织谈话;对有问题线索反映或发现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说明问题,开展组织约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被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存在违纪问题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的约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不予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及其他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纠错诫勉约谈。

在“执纪审查”中突出纪律“准绳”。今年来,大理州纪委更加突出执纪特色,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推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深度转型。开展专题学习、工作清单、考试学习、走访调研等方式掌握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仔细对照《规则》认真执行,认真自检,深刻查摆,找出工作中的问题与“软肋”,不断整改与完善,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与执纪能力。把主要精力用在违纪问题的分析和处理上,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以及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说明、解释清楚。

在统筹衔接中去除“单打独斗”。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组织、检察、公安、审判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强化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衔接。纪委、组织部门就实践“四种形态”中组织处理、重大职务调整的权限、程序等作了沟通统一。州委组织部制定了《大理州州管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对提醒谈话、函询、诫勉及组织处理作了相应规范。纪检机关与检察、公安、审判机关间,加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时互通信息,进一步完善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配套制度。各级纪检机关坚持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快查快结快移,在移送司法前作出党纪处分。

年初以来,全州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处理295人。其中,第一种形态160人,同比增7%;第二种形态73人,同比增52%;第三种形态41人,同比增105%;第四种形态21人,同比增31%。(施萃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