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全州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7 07:16:14   来源:楚雄州纪委

为切实加强对全州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近日,楚雄州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州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

明确报告内容。《规定》主要从“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姻变化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关重要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因公伤亡及受打击报复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就业、留学、定居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出省、出国(境)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等7个方面明确了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报告的19种重要情况。同时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和临时报告的事项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办理,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案件监督管理室逐级报告。

规范报告方式及时限。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本《规定》中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楚雄州纪检监察干部重要情况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纪委组织部门。若发生“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关重要情况和纪检监察干部因公伤亡及受打击报复的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须在事情发生后3小时内先口头报告州纪委,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后续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发生重要情况的须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并上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简明扼要。报告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纪委组织部门应当要求报告单位或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单位主要领导为重要情况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应报告的第一时间报告。

加强报告监督及追责。《规定》明确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要情况,纪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要对及时报告单位或个人的重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规定》的制定出台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有效手段,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具体实践。(王丽萍 姜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