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干部269人

发布时间:2017-05-26 07:21:55   来源:德宏州纪委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抓住“关键少数”,发挥震慑作用,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常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实硬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德宏州共问责干部269人,其中县处级12名、乡科级91名、其他人员166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29人、监督责任落实不力1人、失职失责4人、不作为乱作为4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1人、其他情形194人(包括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监督不力等);通报157人、诫勉81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11人、党政纪处分10人、其它方式183人(包括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辞退或解聘等)。

德宏州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列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问题清单”,对触碰“红线”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一律从严查处;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其他严重问题等8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对责任制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相关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复查验收。

同时,德宏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年度情况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条例》和《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德宏州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问责,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和党组织责任,充分发挥问责震慑效应,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此外,德宏州还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履职监督,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民生资金监管、脱贫攻坚、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庸政、懒政、怠政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数字,表明的是态度,说明的是力度,问责的“板子”真正打下去,责任才能扛起来。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德宏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说,要坚持抓早抓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才能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