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坪县纪委出台《兰坪县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
《办法》指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以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抓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个工作环节,将监督关口前移,设置多道纪律防线,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形成方式多样、及时有效、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运用中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流程,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好“四种形态”之间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取得预期效果。对不适用问题线索处置的问题,要运用组织提醒谈话或约谈方式,与本人见面,及时进行教育、提醒和帮助,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通过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应当作出党政纪处分。
《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的请示报告,按照要求上报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纪律审查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重要情况;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报告反映其所管理、分管或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总要求,做好纪法的无缝衔接工作;要细化责任分工,严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和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