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五个规范”提高审理文书质量

发布时间:2017-05-15 07:43:41   来源:怒江州纪委

怒江州纪委监察局认真执行中央纪委执纪审理工作新规范、突出执纪审理新特点,根据新实施的《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改进审理文书撰写体例,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审理报告、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过程中落实纪法分开和纪法有效衔接,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切实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

规范语言表述。摒弃审理文书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传统做法,由习惯于用法律语言,转向用纪律语言,更为准确、规范地描述违纪行为特征,反映违纪行为本质,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突出纪律审查特色。

规范行为分类。严格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对既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置于其他违纪行为之前表述。同时,按中纪委的要求,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规范纪法衔接。严格区分“纪”与“法”,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对于被审查人既有违纪行为又涉嫌违法的,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其违纪问题置于违法问题之前表述,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问题”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规范人员排序。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均为党员的,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和定性处理部分,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党员干部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的精神;对于共同违纪案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党外人员的,按照先党员干部,后党外人员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非党人员的精神。

规范违纪事实叙述。审理文书不仅围绕违纪事实构成进行表述,而且聚焦党规党纪,更加突出表述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不仅对行为人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进行概括提炼,还对行为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进行分析,增加对违犯党规党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杨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