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制定《办法》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发布时间:2017-05-09 07:35:48   来源:红河州纪委

日前,红河州印发《红河州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市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

《办法》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干部的组织调整,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努力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主要解决《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五种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组织及参加迷信活动、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等二十四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可作为干部“下”的依据。

《办法》指出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着重从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工作督查、专项巡察、群众信访举报、谈心谈话、班子运行分析研判、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工作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办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直接“下”,并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转岗、免职、降职、辞职等方式进行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情节较轻,经教育培训后,作风能够转化、能力能够提升的,进行召回管理。

《办法》规定取消“下”的干部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或其他评先评优资格,酌情扣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在召回谈话、集中学习、实践锻炼期间,免现职,保留同级非领导职务,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受到组织处理的,其工资关系根据新任职务职级确定。

《办法》要求加强“下”的干部跟踪管理。重视和关注“下”的干部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大胆使用在调整或召回管理后工作态度积极、作风转变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对经组织调整后仍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干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