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 制定工作办法 规范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7-05-09 07:32:36   来源:大理州纪委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近日,大理州制定实施《大理州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了解并反映全州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全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州监察机关受理的事项;参与调研、讨论和起草与监察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经授权参加政风行风监督、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案件调查、责任制考核、信访接待等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工作作风、监督调查处置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现场督促、纠正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并向监察机关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特邀监察员的6项权利和5项义务。对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按程序审批,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推荐人选,进行差额考察,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后进行公示,颁发《特邀监察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聘任,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相同一般为5年,特邀监察员任期满后自然解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办法》要求特邀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秘密。一经发现,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