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普洱市开展“百日风暴行动”,举全市之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督促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担起创建工作责任,齐心协力抓好创建工作,普洱市纪委联合组织部、文明办、监察局、人社局制定出台了《普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问责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具有或授权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村(社区)级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问责办法》明确了在“创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一是未按《普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创文”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二是对“挂社、包街、联片、帮点”方案执行不力,责任不落实,协调不到位,督办不及时,规定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三是在解决多方职责交织的复杂问题中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影响问题及时解决和工作整体推进的;四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按“创文”工作督办、整改通知书中所列内容、要求、进度办结或完成整改的;五是对被“创文”机构、“创文”督查组约谈、通报,被媒体曝光等问题,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及时整改和解决的;六是责任单位及其职工不服从社区管理、不遵守卫生环保等规定,有私搭乱建和不文明行为,影响“创文”工作的;七是责任单位宣传发动不充分,职工群众不知晓,网报资料不达标,影响“创文”考评验收的;八是影响“创文”工作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办法》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中共党员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非中共党员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同时,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进一步使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李俊秀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