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开展“责任追究强化年” 强化工作落实

发布时间:2017-04-25 07:33:14   来源:保山市纪委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要问责... ...”近日,昌宁县委办公室印发《昌宁县责任追究强化年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问责内容。

为全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昌宁县委决定2017年为全县“责任追究强化年”,制定出实施方案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县委办公室向全县印发实施,在全县高悬问责利剑,让“不落实的人”为存在问题买单,为落实不力担责,以“不落实之事”倒查追究“不落实之人”。

厘清问责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等规定,围绕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和县委、政府确定的“三重”工作,确定2017年全县突出6个方面56种具体情形强化问责问效。

明确问责方式。明确对党组织实施检查、通报、改组3种问责;对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问责;对全县所有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0种问责。

规范问责程序。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权力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纪委关于规范纪律检查机关问责事项办理的通知》的规定,问责工作遵循启动、调查核实、审批、执行四个程序办理,强化对问责权力行使的监督,规范问责行为。

严肃追责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名确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各部门的问责责任,将问责工作纳入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鼓励主动开展问责。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该问责不问责的乡镇和部门党政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从严问责,以强有力的问责问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