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重申公职人员到基层下乡交纳餐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1 07:44:52   来源:怒江州纪委

近日,泸水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到基层下乡交纳餐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国家公职人员到基层下乡交纳餐费等有关事宜进行了重申。

通知要求,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廉政食堂”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结合物价实际,督促“廉政食堂”承包方制定并上墙公示“廉政食堂”管理制度和用餐收费标准,要督促“廉政食堂”承包方设立用餐收费窗口,由专人管理餐费收缴,并建立外来人员用餐收费台账。

通知规定,市级国家公职人员到乡镇、村级开展工作,要遵守乡镇“廉政食堂”管理制度和村级“零接待”制度。到乡镇“廉政食堂”用餐的,要按照收费标准交纳餐费;因工作需要,确需由村委会代办伙食的必须按实际支出缴纳生活费,不得超标办理;到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缴餐费。

市纪委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乡(镇)“廉政食堂”规范化建设情况、餐费交纳情况及相关事宜进行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单位及人员将进行约谈、问责,并责令补交餐费,在全市点名通报批评。(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