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出台《办法》践行“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7-03-16 12:51:24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玉龙县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运用方式、工作要求、结果运用、附则五章共28条。

《办法》指出,“第一种形态”是指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主体,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性质不严重,违纪情节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内容笼统、不具体,不具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区别不同情形,实践运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和谈话函询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监督。

《办法》明确,各级党组织要把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年度综合考核、日常监督执纪,以及干部监督中核查干部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方面的问题列入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收到信访举报、执纪执法部门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应及时与被反映人进行提醒谈话,给予提醒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改正缺点和不足;下级单位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多人出现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严重问题的,由各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批评教育,被谈话人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诫勉问责决定,以谈话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严肃批评和警示教育,帮助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有问题线索、有举报反映,但反映问题笼统、不具体的,由负有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要求进行谈话函询。

《办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主动作为,运用好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批评教育。谈话前要对反映问题或者线索进行认真研判,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确保谈到点上,针对要害,警醒干部。谈话中,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纠正。谈话要实行“一人一套谈话方案、一份谈话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谈话记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党员干部接受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被谈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纠正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内容,应纳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委(党组)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运用约谈、谈话诫勉的,谈话对象要在当年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并作为当年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运用谈话函询的,被反映人要在本单位当年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情况说明或者检讨。(寸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