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23件

发布时间:2017-03-13 07:45:19   来源:德宏州纪委

去年,梁河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3件,开展谈话函询9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7人,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5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梁河县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纪律标尺,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成效。

努力推动“四种形态”全覆盖。梁河县制定出台《梁河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县纪委常委班子带队调研141个部门、乡(镇)和村委会(社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情况,找问题、提建议,推进制度落实。督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切实改进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主体“全参与”。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纪律标尺。梁河县认真贯彻落实“谁分管谁谈话”制度,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注重抓早抓小,紧紧扭住“常态”不放,通过党纪教育、廉政提醒、谈心提醒、谈话函询、述责述廉等方式在践行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2016年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3件,其中开展谈话函询9件,在“四种形态”中占2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采取组织处理和党纪轻处分实践运用好第二种形态,对轻微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使轻微违纪的“大多数”在“悬崖”边紧急制动,全年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7人,在“四种形态”中占41%,同比上升113%;坚持“零容忍”实践运用好第三种形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及时挽救“病得不轻”的“少数”人,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5人,占37%,同比上升17%。(段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