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实践“四种形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1至2月谈话函询15件16人

发布时间:2017-03-10 07:48:17   来源:德宏州纪委

“组织的提醒让我及时说清问题,踩了刹车,救了自己,我要以履职担当回报组织的挽救,珍惜组织教育挽救的机会……”日前,被分管副州长谈话的某部门主要责任人说清问题后,如释重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德宏州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用好“第一种形态”,扎紧“第一道篱笆”。2017年1至2月,全州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18件19人,占49%;谈话函询15件16人;初步核实3件3人;其中提醒谈话1人、批评教育2人、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2人、组织处理5人。

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推进严格管党治党常态化,德宏州纪委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谁分管谁谈话工作办法》,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监督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切实加大谈话函询力度,明确了“三能谈、三必谈、三不谈”标准和“四谈、四查、四不放过”及“一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委托州、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分管领导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管理,提高谈话质量,并要求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同时,德宏州纪委对谈话函询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力促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主动向组织说清个人问题,并做好谈话对象的回访教育,增强谈话实效,推进“红脸出汗”常态化、规范化、严格化。

“通过分管领导对有问题反映的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既压实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又能有效引导那些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说明问题、认识错误,起到了严肃纪律、教育警醒的作用,同时也帮助不少干部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全力投入工作。”德宏州纪委有关责任人介绍。(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