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纪委下发《关于规范纪律检查机关问责事项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问责事项的启动、调查、审批、执行等方面规范问责事项办理,提高问责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问责事项的启动。纪律检查机关在收到反映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等执纪审查后,认为需作出问责处理的,经集体研究后报经领导批准启动问责。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需问责的事项,直接启动问责。
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事项承办部门应收集能够证明问责事项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听取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对问责事项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审查结束后,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后填写《问责事项审批表》,形成问责事项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给予问责的方式,交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问责事项的审批。问责事项经审理部门审核后,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问责处理的,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问责处理的,由承办部门报纪委书记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后,经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形成问责决定;对党组织作出检查、通报问责处理的,经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形成问责决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经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形成问责建议,按照干管权限交由组织部门办理。
问责事项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对党组织给予检查问责,应责令该党组织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组织给予通报问责,应明确通报范围及方式,责令该党组织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问责,应明确通报范围及方式 , 由作出问责决定党组织有关人员或被问责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严肃批评,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问责,应明确以谈话诫勉方式或书面诫勉方式进行;给予谈话诫勉问责的,应由作出问责决定党组织有关人员或被问责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并形成书面记录;给予书面诫勉问责的,应由承办部门依据问责事项,提出诫勉要求;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对党的领导干部建议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明确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要求对问责涉及事项进行整改。
《通知》强调,通过问题线索处置进行问责的问责事项办理结果及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事项同时报送干部监督室,并于办理完毕后的次月 1日前送同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备案。问责事项办理完毕后,由承办部门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施立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