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6年11月以来,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近日,保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通知》指出,开展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纠正“四风”问题的关键环节,是促进行业协会、基金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知》明确,清理整顿人员范围包括:保山市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全市所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全市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
重点清理整顿三大方面23个细项,分别针对现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任何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通知》要求,在3月3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及相关统计表上报市委组织部,同时对重点岗位重点人进行再梳理、再核实,确保登记报送数据准确无误。对发现领取报酬,或履职不当的,拒不整改、顶风违纪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按照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徐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