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五明确”着力规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7-02-19 14:01:20   来源:临沧市纪委

近日,双江县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了《双江自治县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适用情形、明确实施对象、明确工作要求,着力规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明确责任主体。全县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均负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负责。

明确适用情形。层层升级加码,由不同责任主体视不同情形,分别开展经常性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任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明确实施对象。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县属国有企业部门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省、市属驻双部门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参照该暂行办法。

明确工作要求。全县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进行报告,专门听取同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对乡(镇)、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实施;对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提醒,由县级挂钩或分管该部门的县级领导实施;对乡(镇)、部门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本乡(镇)、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对乡(镇)、部门其他人员谈话提醒,由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实施;根据被谈对象管理权限和具体岗位也可以由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关领导实施。

明确责任追究。把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

2016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提醒谈话5025人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红红脸、出出汗方式处置217人次,谈话函询7人,给予党政纪和组织处理16人,党纪重处分11人。(唐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