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怒江州纪委印发《怒江州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实施运用、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为怒江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重要遵循。
《细则》分为总则、运用方式、职责分工、责任追究、附则五章,共47条8000余字。规定了“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实施运用、工作流程、工作原则等,明确了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案审室、案管室、派驻(出)机构、州委巡察办公室等部门在实施运用“四种形态”中的职责和分工,同时还明确了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情形。
“‘四种形态’工作流程图、统计表、组织提醒谈话记录样本、问题线索办理呈批表、函询情况报告样本,第一种形态登记表、统计表,违法线索移送函样本……”此次出台的《细则》共有16个附件,以文、图、表、帐的方式对“四种形态”的具体落实作了明确和规定。
怒江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表示:“《细则》的出台贯彻了对管党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紧密结合怒江实际,对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同时,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掌握,把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据悉,2016年来,怒江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突出抓好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综合运用谈话函询、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执纪审查等措施,审查州管干部违纪问题4件,给予党纪轻处分2人,党纪重处分2人;对345名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对州管干部谈话函询47件次,严格执行党委、纪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程序,督促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