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昭通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近日,昭通市纪委出台了《昭通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干部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打铁还需自身硬。
《办法》指出,制定《昭通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适用于昭通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办法》强调,追究的责任行为,是指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职工,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或者按照组织及领导的安排推进工作中,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界定责任人责任关系。
《办法》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主体责任、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划分为:各级纪委监察局委局班子成员中的分管(联系)领导、各部室办及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办法》将对工作职责范围内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9种情况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程序有线索受理、调查核实、研究决定、执行决定。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送本级纪委组织部门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同时报上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在责任追究中,错误情形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构成违纪,受到通报、诫勉以上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取消相应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