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出台问责办法“二十条” 剑指基层党建“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7-01-09 07:36:41   来源:昭通市纪委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树牢“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理念,近日,昭通市委常委会审议出台了《昭通市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严肃问责倒逼基层党建责任落实。《问责办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包括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附则等共计5章20条。

规定向谁问,3类主体成为问责对象

问责办法所列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及班子成员、组织部门及党务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的问责处理。对组织部门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两种方式的问责处理。对党组织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将视其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具体问题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的问责处理。

强调问什么,9种问责情形将被追责

《问责办法》规定了对9种情形进行从严问责,主要包括:党建责任落实不力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力的;领导班子建设不力;干部队伍建设不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不力;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作风建设不力;基层基础保障不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明确怎么问,4个步骤实施问责处理

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受理、开展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执行4个步骤。问责线索来源为各类情况反映、上级领导批示、部门问责建议、媒体曝光材料。调查核实由相应党组织、组织部门牵头,原则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问责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组织部门可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涉及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的问责,组织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执行应当及时宣布和进行督促,并在20日内将问责决定归入个人档案,1个月内办理完毕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相应手续。

问了怎么办,4条原则底线强化结果运用

在结果运用方面,问责办法划出四条原则底线,规定不同问责处理方式对应的运用结果。一是受到检查、通报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是受到诫勉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半年内不得提拔。三是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四是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