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 推进内部管理制度化

发布时间:2016-11-22 08:55:39   来源:德宏州纪委

近日,德宏州纪委召开七届六次常委会,讨论研究《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十二个严禁”,严管内部干部,健全内控机制,推进内部管理制度化,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规定》明确提出“十二个严禁”,即严禁在基层调研、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严禁对管理服务对象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严禁各纪检监察室未经批准与联系县市主要领导私下接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执纪审查业务或擅自扩大谈话范围;严禁对涉及党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拖延不办;严禁干预司法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禁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等事项施加影响或打招呼;严禁违规接待,到基层工作就餐必须按规定缴纳伙食费;严禁出入和参加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活动;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上报、外传文件及材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或擅自对外报道纪检监察涉密、敏感信息;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借用、占用监督联系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为本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的有关重大事项;严禁违反请示报备制度,各县(市)纪委书记、州纪委州监察局派出(驻)纪工委书记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因私出州必须向州纪委主要领导报告,其余干部应按规定报备。《规定》要求全州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规定》还明确,实行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上管一级,严查快办;对违反“十二个严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正人必先正己。常委会要求,州纪委常委、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执行《规定》,作出示范、争当模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对全州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抓早抓小、动则辄咎,手电筒照别人的同时,更也要照自己。

据介绍,此前德宏州纪委还建立了《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统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内控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