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出台管理办法 给纪检监察干部立下“铁规矩”

发布时间:2016-09-23 09:40:40   来源:临沧市纪委

“严禁用公款、私款或者接受邀请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严禁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这是新近出台的《沧源佤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给纪检监察干部立下的“铁规矩”。

近日,沧源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沧源佤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办法》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三十一个严禁”的明确规定,要求做到令行禁止。监督管理的措施包括实行请示报告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查访回访制度、信访每件必核制度、外出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监督管理格局。

《办法》要求县纪委组织部每年与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内部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定期与分管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思想。县纪委组织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查访和回访,并根据查访和回访情况撰写情况报告报主要领导审阅后存档。

《办法》指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以及调整岗位、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等;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沧源县纪委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