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6-08-09 07:29:18   来源:普洱市纪委

上半年,普洱市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市委部署要求,按照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狠抓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认真组织县乡纪委换届工作。认真组织、超前谋划、整体推进县(区)、乡(镇)纪委换届工作,出台《关于做好县(区)、乡(镇)纪委换届工作意见》,指导县(区)、乡(镇)纪委换届。积极探索对乡(镇)纪委书记的资格提名审查,对乡(镇)纪委书记人选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个人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逐一审核,认真把关,为选优强配基层纪检干部把好入口关。目前,全市县、乡纪委换届工作已全部完成,各县(区)配备纪委委员21名(西盟县19名),常委9名,各乡(镇)配备纪委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专干1名,纪委委员5—7名。

推进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省纪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普洱市纪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工作的方案》,对行政编制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内设机构按照“5+N”模式设置,“5”为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同时采取“+N”的办法增设纪检监察室,但内设机构不超过7个;对编制数超过30人以上的单位,内设机构按照“7+N”模式设置,“7”为办公室、组织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同时采取“+N”的办法增设纪检监察室,但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目前,各县(区)纪委已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全市10个县(区)调整前内设机构为96个,调整后92个,平均每个县(区)内设机构数为9.2个。调整后,平均每个县(区)纪委监察局有7.4个内设机构从事监督执纪主业,占内设机构平均数9.2个的80.4%。从事监督执纪主业的行政编制数由原来的平均14人增加至26.7人,占机关行政编制平均数的85.6%。内设机构调整改革后直接从事监督执纪主业的机构和行政编制数均超过总数的80%,监督执纪力量大幅增强。

开展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再清理。在2014年清理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基础上,按省纪委关于清理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市纪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的通知》,对近年来继续参与或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再次清理。市纪委、市监察局继续保留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8个减少到15个,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保留在15个以内。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为破除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怕诬告陷害的思想和不敢闯、不敢试、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营造积极向上、改革创新、大胆履职、敢于担当、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市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新模式。出台《普洱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监督报告制度(试行)》,通过定期报告 “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家风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况,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实现监督内容“入微贴心”、监督方式“方便快捷”、监督对象“延伸基层”、监督措施“分类处置”,体现了严管厚爱和自身监管的全覆盖。

出台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市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制定出台《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市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紧扭住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转变理念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注重抓早抓小,推进“四种形态”的实践。上半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285件,其中,谈话函询119件,占线索总数的41.75%,谈话函询数量大幅增长。给予党政纪处分的90人中,轻处分37人,占61.7%;重处分23人,占38.3%;移送司法机关1人,组织处理13人。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坚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出台《普洱市开展“强监督、严问责、促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额实施意见》《普洱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办理问责事项工作流程(试行)》《普洱市纪委监察局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