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突出监督执纪问责

发布时间:2016-06-09 16:05:23   来源:大理州纪委

近日,经省纪委同意,大理州纪委研究确定了《大理州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工作。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检监察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启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既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必要举措,更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州纪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纪委深化“三转”、聚焦主业的工作部署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指导县级纪委加快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步伐。

明确了基本原则落实“三转”要求,在内设机构调整中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坚持内涵式发展,一般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

优化了机构设置和职数配备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一般设9-10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研究室的牌子,履行研究室、法规室等职能)、组织部(加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牌子,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职能)、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县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1-3个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 同时,县(市)纪委监察局参与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要清理减少到15个以内。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各内设机构职责应边界清晰、互不交叉。 编制核定和人员配置上,要求消除“一人一室”的现象。

突出了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方案》明确,优先考虑设置执纪监督问责部门。内设机构调整时,应优先增加从事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人员编制比例配备,调整后要实现从事纪律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机关人员总数的30%,从事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机关人员总数的60%,鼓励将更多的人员力量配置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

州纪委要求,各县市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纪委要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确保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工作。(陈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