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出台约谈暂行办法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5-18 08:09:11   来源:玉溪市纪委

近日,玉溪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玉溪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干部约谈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什么是约谈,分为哪几种?

《办法》所称的约谈,是针对约谈对象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由玉溪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采取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工作、警示提醒和告诫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办法》明确,约谈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根据情况可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

由谁来约谈,约谈对象是哪些人?

“约谈人是市纪委主要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监督室根据需要参与约谈。”“谈对象是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办法》对约谈人和约谈对象作了明确。并规定,市纪委书记约谈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区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市纪委副书记或市监察局副局长约谈。市纪委副书记或市监察局副局长根据分工约谈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县区纪委监察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委托其他市纪委常委约谈。其他市纪委常委根据分工约谈市纪委监察局相应委部室干部。

什么情况需要约谈?

工作约谈,主要是了解掌握情况、指导督促工作、传导责任和压力、听取意见建议。约谈内容包括:对约谈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需要了解或督促的;对约谈对象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需要了解或督促的;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指示、批示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对约谈对象所在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需要督促的;在各项检查、各种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落实的;需要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的;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警示约谈,主要是针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教育、端正认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警示约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的;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应付、进展迟缓、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不力的;在纪律、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管、分管、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和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应当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形。

诫勉约谈,主要是针对发现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诫勉约谈: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的;对联系县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缺位,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对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发生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依规依纪安全办案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在遵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情节轻微的;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平庸无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当诫勉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按什么程序进行?

首先,约谈决定作出后,由干部监督室下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和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

随后,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内容有三项,一是约谈对象向约谈人如实报告约谈事项的具体情况、陈述有关问题等。二是约谈人听取陈述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三是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最后,约谈对象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材料和整改措施报干部监督室。

约谈问题如何监督落实?

干部监督室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能说清楚问题并且完成整改的,作了结处理;对不能说清楚问题的,责令约谈对象作补充说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敷衍应付或拒不整改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进行问责;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欺骗组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发现约谈对象涉嫌严重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落实约谈制度有什么硬性规定?

为确保约谈工作取得实效,《办法》规定,约谈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委局年度业务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