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16-05-18 08:14:37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保山市纪委印发了《保山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该方案对改革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机构设置、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每个县(市、区)均设10个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

方案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章规定的职责,落实“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要求,在内设机构调整中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坚持内涵式发展,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一是消除“一人一室”的现象。二是机构调整中,不得挪用、拆借派驻(派出)纪工委的行政编制数来充抵机关编制数。三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各内设机构职责应边界清晰、互不交叉。四是内设机构调整时,应优先增加从事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人员编制比例配备,调整后要实现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机关人员总数的30%,从事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机关人员总数的60%,鼓励将更多的人员力量配置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的要求。

同时,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参与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要清理减少到15个以内。五是加强一线力量。县级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必要时可以兼任室主任,调整后的领导职数不得超过原有领导职数。(杨新华    赵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