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出台两个办法 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3-03 08:13:20   来源:保山市纪委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按照“严管就是厚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施甸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施甸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办法》对监督的职责、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分别作了明确,并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纪依法、从严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办法》要求委局机关各部门、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乡镇、县直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落实好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干部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落实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纳入廉政档案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将监督触角拓展到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职工的八小时之外;采取定点公示、定期报告、问卷调查、聘请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微信监督平台,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规范信访办理和问题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甄别,提出受理意见,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置。

除此之外,施甸县纪委监察局还制定了《施甸县纪检监察系统单列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考核办法》主要对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由基础考核、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审三部分构成。其中,基础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任务、看成效”的方式考核“绩”方面的内容;民主测评主要通过随机挑选的测评人员对被测评对象直观的认知考核“德、能、勤”方面的内容;综合评审主要考核“廉”方面的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各项规定受到各类提醒谈话、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的,将进行扣分。同时,个人考核结果还将运用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严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