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正式出炉;6月,《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下发到各州市;9月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掀起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热潮……
一年时间不到,省委就陆续印发施行了三项规范性文件,内容大相径庭,精神却一脉相承——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党内法规相衔接,坚持问题导向,融入“云南精神”,切实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总承包虽然使我们的工作任务更重了,但却能更好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统筹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协调落实,避免形成新的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曲靖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唐天才告诉记者,《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办法(试行)》施行后,改变了以往纪律审查贪大求全的模式,使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向更明、思路更清。
“当前,我省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提醒不经常、教育帮助不到位,特别是对轻微违纪行为重视不够、处理不严……”在《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中,省委直面云南存在的实际问题,阐明了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政治责任、工作要求。一年来,省纪委出台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制度5个,昆明、曲靖、普洱、大理、昭通等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制度43个,各县市也相应出台相关制度,全省逐渐构建起了省、市、县三级实践“四种形态”的制度体系。
新近印发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遵循《问责条例》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分解了五大类问责内容的具体情形,新增了问责程序和问责监督,体例从条款式调整为章节式,字数从约1300字增加到5600字,问责对象、主体由《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各级党委(党组)”明确为“各级党组织”,推动对失职失责行为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追究。
“每一项制度的制定和细化,都是在不折不扣落实中央要求的同时,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云南特色,着力解决我省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链接往年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云南省信访工作问责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我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前后衔接、系统集成,制度之网日渐紧密。(杨富东 云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