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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至8月追责195名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领导干部

发布时间:2016-09-29 07:40:0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日前,云南省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云南省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政治清醒,狠抓责任落实。紧紧盯住一些地区、部门和行业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突出问题进行问责,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于抓管党治党不力的问责、被动问责多于主动问责、地方问责多于部门问责、追究直接责任问责多于追究领导责任问责”等突出问题,加强问责工作。对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压力层层传导到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局面,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谁当“甩手掌柜”就追究谁的责任。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严肃追责。今年1至8月,共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195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58人,乡科级以下116人,其他人员20人,其中党纪政纪处理76人,其他处理119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8个州管地区部门、11个县管地区部门,因责任制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主要负责人被追究责任,相关监督联系纪工委书记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也被追责;丽江市32名“一把手”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保山市5个单位及8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