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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市县两级巡察 规定每年巡察不少于三轮次

发布时间:2016-09-02 07:27:0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云南省《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全面启动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意见》提出,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和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机制。党委“五人小组”要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党委常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定并逐步完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加强向同级党委及主要负责同志的请示汇报;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负责对巡察组、巡察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意见》明确规定,州(市)、县(市、区)党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巡察办主任担任。州(市)党委建立3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市、区)党委建立2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从纪检、组织人事、审计、政法等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每年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的巡察工作。原则上,州(市)党委对县(市、区)的巡察时间为一个月,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县(市、区)党委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适当缩短巡察时间。

此外,《意见》兼顾不同州(市)、县(市、区)具体情况,为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预留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并将巡察成果作为派出巡察组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目前,云南省楚雄、西双版纳、德宏、昭通等州(市)以及大理州宾川县,曲靖市马龙县、陆良县,玉溪市澄江县,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等已经成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