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云南省纪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9号),并提出贯彻意见。
会议认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传达学习《意见》精神非常必要,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工作中,纪委担负着监督责任,这既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如果因为监督环节没有把好关,出现了“带病提拔”的情况,将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最终损害的是党的形象。
会议要求,要以“三严”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失责必究,问责必严”,确保每一个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都能够得到有效处置。
严肃认真对待。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一个“带病”的干部被提拔了,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一名好干部没有得到使用,对党的事业也是一种损失,因此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条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以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按照五类处置方式,认真调查和核实,完善证据,严格使用纪律的尺子。纪律审查的同志一定要换位思考,一刻也不能马虎和松懈。
严密工作制度。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要严格执行两级集体排查制度,坚持“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总承包”的责任要求,减少存量,遏制增量。
会议提出,下一步,省纪委将就如何落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中的监督责任,出台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