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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进行时】父亲换届拉票 女儿被问责

发布时间:2016-08-30 10:20:26   来源:昆明市纪委

“我父亲为竞选村党总支委员,出钱叫他人帮忙拉票,是严令禁止的行为,是违反组织纪律的,作为村总支书记,私心抹灭了党性,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纪问题视而不见,造成极坏影响,我愧对组织、愧对父亲……”在接受石林县纪委调查时,鹿阜街道办事处板桥村党总支书记潘艳红痛悔地说。

2016年2月24日,石林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鹿阜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潘元林拉票贿选问题。“拉票贿选的案件影响极坏,必须严查。”当天,县纪委就成立调查组到板桥村调查核实。

“你父亲约他人吃饭商量拉票贿选时,你是否在场?”调查组的同志直奔主题。

“我在现场。”潘艳红回答。

“哪你为什么没有当场制止你父亲?”

“我父亲以前是我们村书记和主任,人缘关系很好,他出面拉票,对我竞选连任也有好处。”

……

随着调查的深入,潘元林出资委托他人拉票贿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2016年2月18日,石林县鹿阜街道板桥村党总支委员潘元林,邀请板桥村党总支委员、碧落甸第二党支部书记李树华、虎街第一党支部书记徐云、第二党支部书记常天勇、第三党支部书记张红明等人到县城饭馆吃饭,分别拿给李树华4000元、徐云3500元、常天勇3500元、张红明3000元,委托他们以500元一张选票,向各自支部党员为自己和女儿拉票。现场目睹一切的潘艳红知道拉票贿选是违纪行为,但私心战胜了党性,她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既不提醒,也不制止。

目前,潘元林被开除党籍,李树华、徐云、常天勇、张红明4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潘艳红身为村党总支书记,明知管辖范围内有党员顶风违纪,在换届中拉票贿选,却不提醒、不反对、不制止,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6月22日,潘艳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板桥村党总支副书记毕勇也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与此,为推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实,石林县先后制定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1+7”制度,明确了党委6个方面41项主体责任、6个方面30项监督责任,以及“两个责任”考核、述廉述责及约谈等三个配套办法,加大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党委主体责任的检查考核、述廉述责及巡察约谈力度。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情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43种情形实施责任追究。今年来,通报了3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进一步释放了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追究必从严的强烈信号。(石林县纪委  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