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审查纪律工作,强化主办责任,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云南省纪委印发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信访、检查、审理、监督管理、干部监督等纪律审查相关工作的人员,须接受责任约束、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究情形和问责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
“坚持依规依纪、权责一致、责任担当、失责必究”是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原则。在纪律审查各个重要工作环节均明确主办责任人,坚持“一事一指定,一案一主办”,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追责有据。主办责任制适用于纪律审查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等,执行主办责任的建档登记制、签名负责制、督促检查制、责任倒查制等,确保纪律审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主办责任制落实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案件监督管理、干部监督部门对主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对落实主办责任不力,影响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