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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08 08:04:54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为进一步严肃审查纪律,强化主办责任,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近日,省纪委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下发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晰了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的含义,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信访、检查、审理、监督管理、干部监督等纪律审查相关工作的人员,须接受责任约束、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规定》具体规范了主办责任制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究情形和问责方式。

实行纪律审查主办责任制坚持依规依纪、权责一致、责任担当、失责必究的原则。在纪律审查各个重要工作环节均明确主办责任人,坚持“一事一指定,一案一主办”,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追责有据。

主办责任制适用于纪律审查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等,执行主办责任的建档登记制、签名负责制、督促检查制、责任倒查制等,确保每一起纪律审查事项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主办责任制落实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案件监督管理、干部监督部门对主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对落实主办责任不力,影响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规定予以问责。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抓紧学习贯彻,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严肃责任追究,选树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做法,有力推动主办责任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