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6日下午,我们收到所监督的某部门报备的《关于在全州某系统开展副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公告》,乍一看上去,公告写得比较规范,好像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仔细揣摩了一下,为什么把岗位年龄条件设置为46岁,这其中是否有因人设岗的“猫腻”呢?
紧接着我们第一时间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该部门此举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有因人而设岗位条件的嫌疑。
于是,我们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决定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
7月7日上午8点30分,开始约谈。
“为什么将年龄上限设置为46岁?处于什么样考虑、依据是什么?”我直接把问题抛给该部门负责人。
“我们定的这个方案时是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设定这个年龄的原因是我单位目前科级干部缺位,急需用人。而这次竞争上岗的范围是系统内部熟悉业务的人员,由于系统内部人员老化、人才缺乏,为此放宽年龄限制。”该部门负责人辩解道。
“为什么偏偏设定46岁而不是45岁,难道不是针对某个人的条件来设置的岗吗?”我步步追问。
该部门负责人始终在找各种理由辩解。
“运用约谈提醒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要求,体现的是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目的就是要把‘破纪’化解在萌芽状态,是给你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请正确对待组织的用心”。针对他们的种种推脱搪塞,我严肃地指出。
经过反复询问,耐心细致的开导,该部门负责人终于承认了因人而设的错误事实,立即终止了此次公开竞争上岗,改为重新发布公告,在全州范围内公开选调公务员。
“没想到这么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被你们‘盯梢’,看来纪委抓早抓小已经常态化了。我们将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更加注重抓好小节,强化对系统干部的监管。”约谈结束时,该部门负责人如负重释地说。
鉴于该部门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纠错,我们没有更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但这个事件充分说明,纪检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不能“坐等”违纪,而是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把监督关口前移,注重细节,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才能正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实效。(西双版纳州纪委 王恒康 张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