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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列清单 出重拳 向“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亮剑

发布时间:2016-04-06 08:31:58   来源:红河州纪委

列出“不作为、乱作为”22个突出问题清单,制定3项整治措施,划定3个整治步骤。近日,红河州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和谐干事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全州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提振工作激情、提升行政效能、发展经济社会。

据介绍,此次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红河州将“不会为”、“懒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作为整治“不作为”突出问题的重点;将执法犯法、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作为整治“乱作为”突出问题的重点,并列出了这些突出问题的清单,逐一进行整治。

红河州建立问题发现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设立“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投诉专区,方便群众投诉监督。对获取的问题线索,建立移送机制,加强对党政督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干部监督的结果运用。同时,加强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各类问题线索的收集和督办落实。此外,红河州还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纪律检查等方式,收集反映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情况。关注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问题,及时受理,回应媒体关注的问题。对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性质、程序、层级及时调查核实。

红河州要求,对经调查核实,对属于能力不足“不会为”的、担当精神缺乏“懒作为、慢作为”的、用权任性“乱作为”的,视情节轻重,严肃执纪问责。对符合问责情形和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严肃纪律,红河州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半年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据介绍,按照全省的部署,红河州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建章立制3个步骤组织实施。该州要求,要明确责任主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严肃执纪,严格问责,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