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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拉9条“高压线”管住基层贿选

发布时间:2016-03-25 15:01:31   来源:昆明市纪委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村民看干部。”群众是动力,领导是关键,有什么样的带头人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风气。今年上半年,全市村(社区)“两委”将同步换届选举,这是昆明城乡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防止贿选,近日,昆明市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加大对贿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作为重点,把严肃选风选纪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首次明确了基层选举不可触碰的“9种情形”。

看得见却抓不到的“隐形之手”

“村官”官虽小,但权力不小,特别是在城中村改造的村改居社区。贿选具有隐蔽性,取证很难,面对法律法规惩戒和道德舆论的压力,贿选拉票人基本不会自己承认;且基于我国乡村社会是个熟人社会,出于乡缘、亲缘、血缘等现实因素考虑,收受贿赂的村民也基本不会指证。利益驱动和违法风险相对较低的双重因素,导致了针对“村官”的基层贿选时有发生。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省市针对换届风气的规定均涉及对贿选行为的处理,主要包括取消候选人资格和宣布当选无效两种,党内规定涉及纪律处分,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形成结果有统一的描述,并且现实生活中拉票贿选情况比较复杂,对拉票贿选的行为有的难以定性,即使定了性,有的也不易作出裁量和处理。

一方面,贿选标准的不明确、取证难;另一方面,贿选方式也越发隐蔽,“改头换面”、“更新换代”入侵选举过程中,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各级组织、民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9种情形”让贿选无处遁形

但是,以往种种行为在今年昆明市的村(社区)“两委”换届中行不通了。近日,昆明出台了《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其中,针对村(社区)选举认定贿选标准模糊的问题,首次明确了9种贿选行为的标准和界限:一是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二是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三是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四是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五是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六是以违反规定分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七是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八是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九是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们处理起来就有依据和指导了,今后贿选界定将不再是难题。”一位县区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表示,以前,候选人会打擦边球,比如,选举前拿出10万元,表态只要自己选上后,这笔钱就捐给村里、分给村民。“这听上去似乎不算贿选,但对选民意愿无疑是一种干扰。对照现在的9种情形,我们就可以认定这笔钱就是保证金,是名副其实的贿选。”

事实上,即使明确了具体情节,贿选形式也花样百出。笔者注意到,《通知》除了明确“9种情形”,还明确了界定贿选的原则,明确了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时间等重要问题。其中,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只要实施了“9种情形”所列举的行为,不管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

对此,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解析到,贿选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在选举过程中只要具有贿选的故意和行为的,即可构成贿选。“这不难理解,在法理上,贿选属于行为犯罪,即使‘犯罪未遂’,也要接受惩处。”

露头就打绝不姑息迁就

那么,明确了哪些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如果有人依然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又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我们对涉及贿选的人和事,露头就打,严格执纪,绝不姑息迁就。”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表示。

代价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选举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终止其资格。

代价二:对于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干部,追究本人责任,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基层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党组织、单位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价三:对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在选举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参选资格;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贿选的,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后查实的,依法宣布其当选无效。

代价四:对查实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情节较轻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如贿选行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村(居)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选票表面是一张纸,实质是一种权利,更是一份责任。昆明市首次明确了贿选标准,让广大党员群众充分认识了拉票贿选的“庐山真面目”,且在举措上出实招、下重拳,对贿选者实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