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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严”打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发布时间:2016-03-14 14:46:04   来源:昆明市纪委

“各级党委政府应严格明确贿选的界定标准、查处程序,对涉及贿选的人和事,露头就打,严格执纪,绝不姑息迁就

2016年,昆明全市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同步换届选举,为进一步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昆明市于近日下发通知,就“两委”换届相关纪律进行明确、重申,以铁的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严明政治纪律。参选的人员一律不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易信等形式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等贬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形象的议论;不准对党组织决定阳奉阴违,当面拥护,背后非议或消极抵制;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准串联上访、非法集会;不准搞个人攻击,诬告诽谤、泄私愤、图报复、损害团结。

严明换届纪律。通知明确了可界定为贿选的九种情形,要求重点查处贿选行为,严格执纪: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选举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干部,追究本人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基层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党组织、单位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在选举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参选资格;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贿选的,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当选后查实的,依法宣布其当选无效。对查实有贿选行为的参选人,情节较轻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如贿选行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村(居)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查违纪违法行为。由政法委牵头,纪检、组织、法院、检察、公安、民政、信访等职能部门组织成立打击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破坏选举等行为的协调调查小组,形成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反映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破坏选举等来信来访核查责任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必要时上级部门派员督办或者直接查办,确保一查到底,保持“零容忍”。对宗派、社会势力操纵、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严厉打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非法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坚决依法查处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行为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进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