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和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单位行贿、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李晓明担任被告单位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其所在公司参与文山麻栗坡南温河乡南秧田钨矿整合中成为整合钨矿资源的主要合作企业,为了在后续南秧田钨矿的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变更等事项上得到时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林耘埜的支持,在2007年中秋节至2008年9月期间,由被告人李晓明与林某、秦某等人代表被告单位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3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现金共计50万元和价值17150元的一根金条。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李晓明受贿100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李晓明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李晓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晓明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晓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晓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总和刑期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待公司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人李晓明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考虑后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