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1.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违纪条款。
第127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2.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第126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128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9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褚中志在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大理州委常委、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当遇到一些请求他帮助解决工作等问题的年轻漂亮女子时,褚中志一方面摆出一副热情的面孔,利用职务影响主动帮助他们联系安排工作;另一方面撕下面具,与其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道德防线滑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2015年10月9日批准,决定给予褚中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褚中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